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2335號聲 請 人 丙○○非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杰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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