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52335號
TPDV,96,票,52335,200707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2335號
聲 請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杰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1/1頁


參考資料
祐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