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2271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芳莘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
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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