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謝國陽
上列聲請人謝國陽因與相對人許禾佳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謝國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
何年何月何日?(本票號碼: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