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82號
CHDV,106,司票,882,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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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謝國陽
上列聲請人謝國陽因與相對人許禾佳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謝國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
  何年何月何日?(本票號碼: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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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