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102號
CHDV,106,司票,1102,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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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張志君
上列聲請人張志君因與相對人李世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志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本票號碼:CH665984)
三、本票票號:CH665982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
  期日)。
四、請提出相對人李世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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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