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101號
CHDV,106,司票,1101,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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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錫文
上列聲請人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松懋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提示係指現實向票據債務人提出票據並請求付款之謂,
  以存證信函檢具本票難認為合法之提示,是請釋明本件是否
  已為提示,如有,係於何年月日為之。
三、請提出相對人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呂錦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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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