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陳煜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煜堃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002元,專案補償款5655元,
共計新臺幣2265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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