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蘇佩玲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各項報酬之金額,並提出
勞保投保資料。
二、請陳明債權人因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475號扣押移轉命令
,自民國106年6月起至同年7月止,已取得蘇佩玲對債務人
債權金額若干?併依前開金額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以年息5%計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蘇期昌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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