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015號
CHDV,106,司促,6015,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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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仲達即蔡適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參拾柒元及
  暨其中本金伍萬柒仟參佰零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仲達即蔡適仲於民國92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06年07月0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13,237元整未
  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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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