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917號
CHDV,106,司促,5917,201707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陳沛榕
上列債權人陳沛榕因與債務人RUBLICO ALLEN JOY BILLENA(中
譯:艾倫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沛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RUBLICO ALLEN JOY
  BILLENA(中譯:艾倫喬)(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之國
  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並提
  交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