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6年度,97號
TPDV,96,法,97,200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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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徐有庠先生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徐有庠先生紀念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徐有庠先生紀念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徐有痒先生紀念基金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民國 90年12月10日以(90)臺會綜三字第0059437號函設立許可 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0年12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登記簿第96冊第5頁第2444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6年6月 21日臺會綜三字第0960026807之1號函示,提請第二屆第八 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 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徐有痒先生紀念基金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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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