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
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社 會局於民國74年4月26日以北市職福字第650號函許可設立在案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4年6 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48冊第17頁第1110號)。茲因業務及管理需求,乃提 請第8屆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華僑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 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第8屆第1次臨時會會 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同意備查函等件為 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 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