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867號
TPDV,96,拍,867,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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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娥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 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甲○○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各項 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債務之清償,於 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與聲請人訂立土地、建 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台幣(下同)一千零七十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日期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九 月二十二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甲○○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與聲請人簽立不動產 擔保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金額各為七百三十萬 元及一百六十一萬元,其中:⑴借款本金七百三十萬元部分 ,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九 月二十八日止,以一月為一期共分二四○期清償,依年金法 平均攤還本息;前二十四期利息按聲請人撥款日之指數房貸 利率加碼百分之零點七七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 ),自第二十五期起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計算,機動 計息;⑵借款本金一百六十一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止,以一 月為一期共分二四○期清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前二 十四期利息按聲請人撥款日之指數房貸利率加碼百分之二點 八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自第二十五期起則 加碼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機動計息;⑶另均約定本息 遲付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詎料相對人對上開二筆借款,均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即未依約繳息,迭經催討無效,餘款迄未清償,依不動產擔



保借款契約書伍「共同條款」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約定, 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債務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份、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二份、建物 登記簿謄本影本一份、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影本二份、還 款查詢二份、催告函影本一份及利率變動紀錄表一份為證。三、相對人經本院限期陳述意見,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足見其 亦不否認上情,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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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