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4號
原 告 吉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衿律師
被 告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9,192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3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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