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515號
TPDV,96,司,515,200707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中台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為中台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課征中台製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中台製罐公司)之營業稅(該公司之不動產正於台灣雲 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中),因該公司自行停業六個月 以上,業經台北市政府於93年05月10日廢止登記在案;而原 董事及監察人又均稱已移轉股權或辭去職務,爰依公司法第 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 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 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2396號判決:「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 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 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本件聲請首當審 酌中台製罐公司是否「全體董事不能擔任、公司章程未訂定 、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經查,中台製罐公司變更登記表 顯示董事為「乙○○巫文祥高育仁林源山侯惠仙邱天照林孟麗周正良周台雄、蔡美麗、王隆三」等人 ,其中提出相關資料向聲請人陳稱解除董事身分者有「高育 仁、周台雄、蔡美麗、王隆三」等人(是否解除得依公司法 第197條第1項或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認定之),其他人依據 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該等董事身分似為變更, 則中台製罐公司並無「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1/1頁


參考資料
中台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