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2247號
TPDV,96,催,2247,200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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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2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甲○○,惟發票人名稱為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甲○○,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其
  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
二、若聲請人為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時,聲請狀底及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上應補正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印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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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