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0123號
TPDV,96,促,30123,200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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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特定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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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