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57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証明。二、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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