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9570號
TPDV,96,促,29570,200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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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証明。
二、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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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