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曜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達曜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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