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29號
CHDV,106,司促,5429,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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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
債 權 人 楊尚昇
上列債權人楊尚昇因與債務人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楊尚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
  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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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