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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