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8078號
TPDV,96,促,28078,2007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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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宙生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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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宙生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