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6957號
TPDV,96,促,26957,200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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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謄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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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