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81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弘瑋企業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 甲○○ 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附表未載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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