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35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桃園國際大郡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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