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4359號
TPDV,96,促,24359,2007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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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國際大郡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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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