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其原以「國際商業大樓管理處」之名義聲請,未 提出管委會報備證明並更正以報備之正確名稱為聲請人或推 選聲請人為「管理負責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記錄; 復未提出該管委會合法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向主 管機關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本院分 別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及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上述事項,聲請人雖於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具狀補正 ,惟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上開其管委會合法成 立之文件,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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