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是否更正為「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提出該
管委會合法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已向主管機關報
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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