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3513號
TPDV,96,促,23513,2007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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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是否更正為「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提出該
  管委會合法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已向主管機關報
  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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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