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中之公
司負責人為空白,請再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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