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155號
TPDV,95,勞訴,155,200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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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原   告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複代理 人 王義光律師
被   告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林契名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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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