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原 告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複代理 人 王義光律師
被 告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林契名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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