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俊麟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許崇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美娟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4,537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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