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78號
CHDV,105,訴,678,2017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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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俊麟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許崇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美娟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4,537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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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