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00號原 告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被 告 邱聖元即睿鴻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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