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151號
上 訴 人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數位菁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零陸拾
壹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壹佰零壹萬肆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合計上訴人應
繳壹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
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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