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971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黃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3年度訴字第1870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 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 題,經於民國94年3 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6年6 月29日函附 之該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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