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昌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玉茹、林子文、賴俊吉間請求移轉不動
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就敗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