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1號
CHDV,105,國,1,2017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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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彰化縣福興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粘禮淞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元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修伯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發交通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7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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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