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柯素娟
代 理 人 王慧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柯素娟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 第1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共計 10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 案。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向本院具狀 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各於民國106年7月4日收受本院通知 後,迄今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則上開逾期未為確答之債 權人均視為同意,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 各債權人之送達證書及陳報狀在卷可稽。綜上,同意及視為 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半數(6/10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新臺幣1,312,565元/2,176,321 元),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按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 自明。又本件更生方案已延長為現行法原則最長清償期限6 年,本院認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適當,亦無本條例 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 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本條 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6,448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1.33%。 │
│5.清償總金額:464,256元。 │
│6.債務總金額:2,176,321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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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332,959 │15.3 │ 987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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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00,729 │13.82 │ 891 │
│ │限公司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89,312 │8.7 │ 561 │
│ │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44,251 │15.82 │ 1,020 │
│ │限公司 │ │ │ │
├──┼───────────┼─────┼───┼───────┤
│ 5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325,031 │14.93 │ 963 │
│ │公司 │ │ │ │
├──┼───────────┼─────┼───┼───────┤
│ 6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 15,000 │0.69 │ 44 │
│ │限公司 │ │ │ │
├──┼───────────┼─────┼───┼───────┤
│ 7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177,198 │8.14 │ 52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348,049 │15.99 │ 1031 │
│ │限公司 │ │ │ │
├──┼───────────┼─────┼───┼───────┤
│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03,036 │4.73 │ 305 │
│ │司 │ │ │ │
├──┼───────────┼─────┼───┼───────┤
│ 1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40,756 │1.87 │ 121 │
│ │ │ │ │ │
├──┼───────────┼─────┼───┼───────┤
│總計│ │ 2,176,321│ 100 │ 6,448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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