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23號
CHDV,105,勞訴,23,2017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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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張郭月昭
      張麗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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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