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433號
TPDM,96,聲減,433,2007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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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原名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分別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間及八十三年一 月間犯肅清煙毒條例及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 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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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