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13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83、9250、9248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依一般社會生活之 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併密碼、 印章等物品交付他人使用,將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 ,便利詐騙集團成員得多次詐使不特定之被騙民眾將款項匯 入該人頭帳戶並提領,達到詐騙集團成員隱匿身分之效果而 增加查緝困難。然因其經濟困難、貪圖小利,基於一個幫助 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之未必故意,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時間、 地點,接續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帳戶存摺 、提款卡併密碼,交付與屬詐騙集團一份子,和詐騙集團間 有詐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張 先生」之成年男子(下稱「張先生」),並收取每份帳戶資 料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對價。之後,該等詐騙集團成員 旋共同基於前開詐欺犯意聯絡,推由不詳成年成員,利用丙 ○○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為附表二所示詐騙行為(被 害人、被詐騙時間、施用之詐術、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 額、匯入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二、案經吳家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及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移送併辦。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於本院準備程序 進行中,丙○○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三○、三 四頁參照),且有附表二所示客觀證據在卷可稽,足以擔保
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若與存戶 之提款卡併密碼結合,重要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 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 使用甚或作為交易、質押標的。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 則之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縱有特殊情況,致須 將該等物品交付與自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亦必深入瞭解 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以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 不法使用之常識。另參現今金融市場開放,競爭激烈之社會 現實,於金融機構開設帳戶極其容易,並無特殊限制,一般 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於不同金融機構申 辦,殊無向他人蒐集、價購、借用、租用之必要。如他人無 正當理由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向不特定人蒐集、收購 、借用或租用,通常一般人均顯可預見該蒐集、收購或租用 、借用帳戶者之目的,無非在供不法詐騙集團成員得多次詐 使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提領,達到詐騙集團成員 隱匿身分之效果而增加查緝困難。上情於被告交付帳戶與「 張先生」時,早迭經報章、媒體與政府單位報導宣傳明確, 被告應有認知。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 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 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查被告將附表一所示各帳戶存摺等物交付「張先生 」之行為,僅屬予「張先生」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詐欺犯行之 助力,所實施者尚非屬構成要件之行為,又被告乃預見該等 詐騙集團成員蒐集帳戶可能作為不法所用,但縱使如此亦不 違背其本意,屬未必故意。據上,被告有幫助他人共同詐欺 財物之未必故意,足堪認定。事證明確,應予論處。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 幫助犯。被告所幫助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屬共同正犯,此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論及(既 屬詐騙「集團」,顯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多數人組織) ,僅未及明確記載並有論罪法條漏引之情形,但仍無損屬公 訴範圍,附此敘明。被告以一幫助意思,接續於附表一編號 一至五所示時間、地點,將該表內所載帳戶資料交付與「張 先生」,屬單純一幫助行為,而被告所提供之該等帳戶,為 詐騙集團成員用以犯如附表二所示十一次詐欺取財既遂與二 次詐欺取財未遂行為(指附表二編號十二、十三葉心煒、翁 妍希因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但匯款未成功之 部分),屬一幫助行為觸犯十一個詐欺取財既遂、二個詐欺
取財未遂罪名,應從一情節較重之附表二編號五李晨暉部分 的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該被害人受損金額達三萬零十七元 ,為最高)。而被告係幫助詐騙集團實行犯罪行為,該當幫 助犯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又除附 表一編號三、附表二編號一所示被告犯行外,其餘被告附表 一、二所示犯行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與附表一編號三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被告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擴張審理範圍加以裁判。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交付之金融機構存摺等文件 數量、被害人被害之情狀、被告到案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申辦日期 │金融機構名稱│ 戶 名 │帳號 │交付詐騙集團時間│
│號│ │ │ │ │地點與接洽對象及│
│ │ │ │ │ │收取之代價 │
├─┼───────┼──────┼────┼────────┼────────┤
│一│九十五年四月十│日盛國際商業│丙○○ │00000000│⒈時間:九十五年│
│ │四日 │銀行股份有限│ │○五○一○○(開│ 十二月二十九日│
│ │ │公司板橋分行│ │戶資料附於臺灣臺│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⒉地點:基隆市基│
│ │ │ │ │九十六年偵字第九│ 金一路被告所住│
│ │ │ │ │七九○號卷影卷第│ 社區外某處。 │
│ │ │ │ │三五頁至第四一頁│⒊對象:張先生。│
│ │ │ │ │)。 │⒋收取代價:三千│
│ │ │ │ │ │ 元。 │
│ │ │ │ │ │ │
├─┼───────┼──────┼────┼────────┼────────┤
│二│九十五年七月十│新光商業銀行│丙○○ │00000000│⒈時間:九十五年│
│ │三日 │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一七(開戶│ 十二月二十九日│
│ │ │城內分行 │ │資料附於臺灣臺北│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⒉地點:基隆市基│
│ │ │ │ │十六年偵字第六一│ 金一路被告所住│
│ │ │ │ │八三號卷一八頁)│ 社區外某處。 │
│ │ │ │ │。 │⒊對象:張先生。│
│ │ │ │ │ │⒋收取代價:三千│
│ │ │ │ │ │ 元。 │
├─┼───────┼──────┼────┼────────┼────────┤
│三│八十三年九月八│兆豐國際商業│丙○○ │00000000│⒈時間:九十六年│
│ │日(九十五年九│銀行股份有限│ │○○八(開戶及變│ 一月一日。 │
│ │月十二日辦理變│公司敦南分行│ │更印鑑資料附於臺│⒉地點:臺北縣永│
│ │更印鑑) │ │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和市○○路某處│
│ │ │ │ │察署九十六年偵字│ (起訴書誤載為│
│ │ │ │ │第五二一三號卷第│ 基隆市○○○路│
│ │ │ │ │二○頁至第二一頁│ 被告所住社區外│
│ │ │ │ │)。 │ 某處)。 │
│ │ │ │ │ │⒊對象:張先生。│
│ │ │ │ │ │⒋收取代價:三千│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六千元)。 │
├─┼───────┼──────┼────┼────────┼────────┤
│四│八十年三月五日│上海儲蓄商業│丙○○ │00000000│⒈時間:九十六年│
│ │ │銀行股份有限│ │一四六四○五(本│ 一月二日。 │
│ │ │公司東臺北分│ │院卷參照)。 │⒉地點:基隆市基│
│ │ │行 │ │ │ 金一路被告所住│
│ │ │ │ │ │ 社區外某處。 │
│ │ │ │ │ │⒊對象:張先生。│
│ │ │ │ │ │⒋收取代價:三千│
│ │ │ │ │ │ 元。 │
├─┼───────┼──────┼────┼────────┼────────┤
│五│八十九年二月三│臺灣郵政股份│丙○○ │0000000(│⒈時間:九十六年│
│ │日 │有限公司文山│ │開戶資料附於臺灣│ 一月四日。 │
│ │ │木新郵局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⒉地點:臺北縣永│
│ │ │ │ │署九十六年偵字第│ 和市○○路某處│
│ │ │ │ │九七九○號卷影卷│ 。 │
│ │ │ │ │第三一頁)。 │⒊對象:張先生。│
│ │ │ │ │ │⒋收取代價:三千│
│ │ │ │ │ │ 元。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 │被詐騙時間 │詐騙集團使用之詐術│匯款時間及受損│證據 │
│號│ │ │ │金額與匯入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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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家瑗 │九十六年一月二│被害人接到自稱是 │⒈時間:九十六│⒈被害人指述│
│ │ │日下午八時 │yahoo奇摩賣家的電 │ 年一月二日下│(臺灣臺北地│
│ │ │ │話,框稱因之前有一│ 午八時四十七│方法院檢察署│
│ │ │ │筆交易在提款機操作│ 分。 │九十六年偵字│
│ │ │ │不當,可能會造成被│⒉受損金額:三│第五二一三號│
│ │ │ │害人在郵局之款項被│ 萬零六元。 │卷第二五頁至│
│ │ │ │扣款,致使被害人操│⒊匯入帳戶:附│第二六頁)。│
│ │ │ │作提款機受詐騙。 │ 表一編號三所│⒉匯款單據及│
│ │ │ │ │ 示帳戶。 │存簿影本(上│
│ │ │ │ │ │開偵卷第二七│
│ │ │ │ │ │頁至第二八頁│
│ │ │ │ │ │)。 │
│ │ │ │ │ │⒊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二九頁)。 │
│ │ │ │ │ │⒋兆豐國際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敦南分│
│ │ │ │ │ │行歷史交易明│
│ │ │ │ │ │細查詢表(上│
│ │ │ │ │ │開偵卷第一九│
│ │ │ │ │ │頁)。 │
├─┼────┼───────┼─────────┼───────┼──────┤
│二│丁○○ │九十六年一月一│被害人接到電話告知│⒈時間:九十六│⒈被害人指述│
│ │ │日下午六時十分│其網路購物時,因轉│ 年一月一日下│(臺灣臺北地│
│ │ │ │帳錯誤辦理成約定帳│ 午七時四十六│方法院檢察署│
│ │ │ │號付款,需至提款機│ 分。 │九十六年偵字│
│ │ │ │依指示操作始可解除│⒉受損金額:二│第六一八三號│
│ │ │ │,致使被害人依其指│ 萬五千零一十│卷第七頁至第│
│ │ │ │示操作後受詐騙。 │ 六元。 │八頁)。 │
│ │ │ │ │⒊匯入帳戶:附│⒉匯款單據(│
│ │ │ │ │ 表一編號二所│上開偵卷第一│
│ │ │ │ │ 示帳戶。 │五頁)。 │
│ │ │ │ │ │⒊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一一頁)。 │
│ │ │ │ │ │⒋自動化服務│
│ │ │ │ │ │機器跨行轉帳│
│ │ │ │ │ │交易明細資料│
│ │ │ │ │ │(臺灣桃園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九十六年偵字│
│ │ │ │ │ │第九七九○號│
│ │ │ │ │ │卷影第八六頁│
│ │ │ │ │ │)。 │
│ │ │ │ │ │⒌新光商業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城內分行交│
│ │ │ │ │ │易明細(上開│
│ │ │ │ │ │影卷第五三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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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 │九十六年一月二│被害人接獲電話告知│⒈時間:九十六│⒈被害人指述│
│ │ │日 │其網路購物轉帳時按│ 年一月二日下│(臺灣臺北地│
│ │ │ │成分期付款,需至郵│ 午八時四十七│方法院檢察署│
│ │ │ │局依其指示操作,致│ 分。 │九十六年偵字│
│ │ │ │使被害人依其指示操│⒉受損金額:二│第九二四八號│
│ │ │ │作受詐騙。 │ 千一百三十八│卷第一一頁至│
│ │ │ │ │ 元。 │第一二頁)。│
│ │ │ │ │⒊匯入帳戶:附│⒉匯款單據(│
│ │ │ │ │ 表一編號三所│上開偵卷第一│
│ │ │ │ │ 示帳戶。 │七頁)。 │
│ │ │ │ │ │⒊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一三頁)。 │
│ │ │ │ │ │⒋兆豐國際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敦南分│
│ │ │ │ │ │行歷史交易明│
│ │ │ │ │ │細查詢表(上│
│ │ │ │ │ │開偵卷第二四│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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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 │九十六年一月二│被害人接獲電話告知│⒈時間:九十六│⒈被害人指述│
│ │ │日下午七時五十│其購物時因轉帳操作│ 年一月二日下│(臺灣臺北地│
│ │ │分 │錯誤金錢可能受有損│ 午八時四十六│方法院檢察署│
│ │ │ │失,必須依指示操作│ 分。 │九十六年偵字│
│ │ │ │以免受損,被害人依│⒉受損金額:三│第九二五○號│
│ │ │ │指示操作後受詐騙。│ 萬零六元。 │卷第八頁至第│
│ │ │ │ │⒊匯入帳戶:附│九頁)。 │
│ │ │ │ │ 表一編號三所│⒉匯款單據(│
│ │ │ │ │ 示帳戶。 │上開偵卷第四│
│ │ │ │ │ │○頁)。 │
│ │ │ │ │ │⒊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三五頁)。 │
│ │ │ │ │ │⒋兆豐國際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敦南分│
│ │ │ │ │ │行客戶存款資│
│ │ │ │ │ │料明細表(上│
│ │ │ │ │ │開偵卷第二四│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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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李晨暉 │九十五年十二月│在網路聊天室聊天時│⒈時間:九十五│⒈被害人指述│
│ │ │二十九日 │,遇一女子主動問其│ 年十二月三十│(臺灣桃園地│
│ │ │ │是否要以三千元援交│ 日凌晨一時二│方法院檢察署│
│ │ │ │,被害人同意後,對│ 十四分。 │九十六年偵字│
│ │ │ │方稱要被害人至提款│⒉受損金額:三│第九七九○號│
│ │ │ │機提款列印取款條以│ 萬零十七元。│卷影卷第五六│
│ │ │ │確認其身分,被害人│⒊匯入帳戶:附│頁至第五八頁│
│ │ │ │依其指示操作後受詐│ 表一編號二所│)。 │
│ │ │ │騙。 │ 示帳戶。 │⒉自動化服務│
│ │ │ │ │ │機器跨行轉帳│
│ │ │ │ │ │交易明細中華│
│ │ │ │ │ │郵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臺中育才│
│ │ │ │ │ │郵局歷史交易│
│ │ │ │ │ │清單(上開偵│
│ │ │ │ │ │卷第五九頁、│
│ │ │ │ │ │第六一頁)。│
│ │ │ │ │ │⒊新光商業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城內分行交│
│ │ │ │ │ │易明細(上開│
│ │ │ │ │ │偵卷第五三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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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鄭佳維 │九十五年十二月│在網路聊天室聊天時│⒈時間:九十五│⒈被害人指述│
│ │ │三十日 │,遇一女子主動問其│ 年十二月三十│(臺灣桃園地│
│ │ │ │是否要以三千二百元│ 日凌晨二時三│方法院檢察署│
│ │ │ │援交,被害人同意後│ 分。 │九十六年偵字│
│ │ │ │,對方稱要被害人至│⒉受損金額:二│第九七九○號│
│ │ │ │提款機列印取款條以│ 萬九千九百八│卷影卷第六三│
│ │ │ │確認其身分,被害人│ 十三元。 │頁至第六五頁│
│ │ │ │依其指示操作後受詐│⒊匯入帳戶:附│)。 │
│ │ │ │騙。 │ 表一編號二所│⒉自動化服務│
│ │ │ │ │ 示帳戶。 │機器跨行轉帳│
│ │ │ │ │ │交易明細資料│
│ │ │ │ │ │及中國信託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臺中育│
│ │ │ │ │ │才郵局歷史交│
│ │ │ │ │ │易清單(上開│
│ │ │ │ │ │偵卷第六六頁│
│ │ │ │ │ │、第六八頁)│
│ │ │ │ │ │。 │
│ │ │ │ │ │⒊新光商業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城內分行交│
│ │ │ │ │ │易明細(上開│
│ │ │ │ │ │偵卷第五三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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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林琦瑋 │九十五年十二月│在網路聊天室聊天時│⒈時間:九十五│⒈被害人指述│
│ │ │三十日下午六時│,遇一女子主動問其│ 年十二月三十│(臺灣桃園地│
│ │ │ │是否要援交,並未言│ 日下午六時二│方法院檢察署│
│ │ │ │明價格,並相約見面│ 十五分。 │九十六年偵字│
│ │ │ │後,對方稱要被害人│⒉受損金額:四│第九七九○號│
│ │ │ │至提款機以提款卡確│ 千元。 │卷影卷第七○│
│ │ │ │認其身分,被害人依│⒊匯入帳戶:附│頁至第七二頁│
│ │ │ │其指示後受詐騙。 │ 表一編號二所│)。 │
│ │ │ │ │ 示帳戶。 │⒉自動化服務│
│ │ │ │ │ │機器跨行轉帳│
│ │ │ │ │ │交易明細資料│
│ │ │ │ │ │及中國信託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歷史交│
│ │ │ │ │ │易查詢(上開│
│ │ │ │ │ │偵卷第七三頁│
│ │ │ │ │ │、第七五頁)│
│ │ │ │ │ │。 │
│ │ │ │ │ │⒊新光商業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城內分行交│
│ │ │ │ │ │易明細(上開│
│ │ │ │ │ │偵卷第五三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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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林永昌 │九十五年十二月│在網路聊天室聊天時│⒈時間:九十五│⒈被害人指述│
│ │ │三十一日(警詢│,遇一女子主動問其│ 年十二月三十│(臺灣桃園地│
│ │ │筆錄誤繕為九十│是否要以五千元援交│ 日下午六時十│方法院檢察署│
│ │ │六年) │,並相約見面後,對│ 一分。 │九十六年偵字│
│ │ │ │方稱要被害人至提款│⒉受損金額:五│第九七九○號│
│ │ │ │機列印取款條以確認│ 千元。 │卷影卷第七七│
│ │ │ │其身分,被害人依其│⒊匯入帳戶:附│頁至第七九頁│
│ │ │ │指示後受詐騙。 │ 表一編號二所│)。 │
│ │ │ │ │ 示帳戶。 │⒉自動化服務│
│ │ │ │ │ │機器跨行轉帳│
│ │ │ │ │ │交易明細資料│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八○頁)。 │
│ │ │ │ │ │⒊新光商業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城內分行交│
│ │ │ │ │ │易明細(上開│
│ │ │ │ │ │偵卷第五三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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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芸萱 │九十六年一月一│被害人接獲電話告知│⒈時間:九十六│⒈被害人指述│
│ │ │日下午三時三十│其網拍購物時,匯款│ 年一月一日下│(臺灣桃園地│
│ │ │分許 │程序有問題,會造成│ 午四時一分。│方法院檢察署│
│ │ │ │被害人帳戶每個月被│⒉受損金額:一│九十六年偵字│
│ │ │ │扣款,要求依指示操│ 萬六千一百七│第九七九○號│
│ │ │ │作提款機,被害人依│ 十八元。 │卷影卷第八九│
│ │ │ │其指示後遭詐騙。 │⒊匯入帳戶:附│頁至第九○頁│
│ │ │ │ │ 表一編號一所│)。 │
│ │ │ │ │ 示帳戶。 │⒉匯款單據及│
│ │ │ │ │ │自動化服務機│
│ │ │ │ │ │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上開│
│ │ │ │ │ │偵卷第九一頁│
│ │ │ │ │ │、第九十六頁│
│ │ │ │ │ │)。 │
│ │ │ │ │ │⒊日盛國際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板橋分│
│ │ │ │ │ │行交易明細(│
│ │ │ │ │ │上開偵卷第四│
│ │ │ │ │ │四頁)。 │
│ │ │ │ │ │⒋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九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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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許方睿 │九十六年一月一│被害人接獲電話告知│⒈時間:九十六│⒈被害人指述│
│ │ │日下午七時四十│其網路購物時,匯款│ 年一月一日晚│(臺灣桃園地│
│ │ │七分 │並未成功,需重新匯│ 上八時二十分│方法院檢察署│
│ │ │ │款,被害人依指示匯│ 。 │九十六年偵字│
│ │ │ │款後遭詐騙。 │⒉受損金額:二│第九七九○號│
│ │ │ │ │ 萬零一十六元│卷影卷第九五│
│ │ │ │ │ 。 │頁)。 │
│ │ │ │ │⒊匯入帳戶:附│⒉自動化服務│
│ │ │ │ │ 表一編號一所│機器跨行轉帳│
│ │ │ │ │ 示帳戶。 │交易明細資料│
│ │ │ │ │ │及中華郵政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岡│
│ │ │ │ │ │山平和路郵局│
│ │ │ │ │ │歷史交易清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九六頁、第九│
│ │ │ │ │ │八頁)。 │
│ │ │ │ │ │⒊日盛國際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板橋分│
│ │ │ │ │ │行交易明細(│
│ │ │ │ │ │上開偵卷第四│
│ │ │ │ │ │五頁)。 │
│ │ │ │ │ │⒋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一○○頁)。│
├─┼────┼───────┼─────────┼───────┼──────┤
│十│胡瑋倫 │九十五年十二月│被害人以網路購買高│⒈時間:九十六│⒈被害人指述│
│一│ │二十八日下午一│跟鞋二雙並匯款後,│ 年一月三日下│(臺灣桃園地│
│ │ │時 │接獲電話告知匯款帳│ 午六時七分。│方法院檢察署│
│ │ │ │號操作錯誤,每個月│⒉受損金額:一│九十六年偵字│
│ │ │ │會固定扣款六百八十│ 萬零一十六元│第九七九○號│
│ │ │ │元,需依指示操作提│ 。 │卷影卷第一○│
│ │ │ │款機取消固定扣款手│⒊匯入帳戶:附│二頁至第一○│
│ │ │ │續,被害人依指示操│ 表一編號四所│四頁)。 │
│ │ │ │作後受詐騙。 │ 示帳戶。 │⒉自動化服務│
│ │ │ │ │ │機器跨行轉帳│
│ │ │ │ │ │交易明細資料│
│ │ │ │ │ │及中華郵政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基│
│ │ │ │ │ │隆中山郵局歷│
│ │ │ │ │ │史交易清單(│
│ │ │ │ │ │上開偵卷第一│
│ │ │ │ │ │○六頁、第一│
│ │ │ │ │ │○八頁)。 │
│ │ │ │ │ │⒊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一○九頁) │
│ │ │ │ │ │⒋網路拍賣之│
│ │ │ │ │ │列印資料(上│
│ │ │ │ │ │開偵卷第一○│
│ │ │ │ │ │五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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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葉心煒 │九十六年一月三│被害人接獲電話告知│⒈時間:九十六│⒈被害人指述│
│二│ │日下午九時十四│,其網路購物匯款時│ 年一月三日下│(臺灣桃園地│
│ │ │分 │操作錯誤,按到分期│ 午九時十四分│方法院檢察署│
│ │ │ │付款,需依指示操作│ 。 │九十六年偵字│
│ │ │ │提款機取消轉帳,被│⒉受損金額:無│第九七九○號│
│ │ │ │害人依指示操作後受│ (交易失敗)│卷影卷第一一│
│ │ │ │詐騙。 │ 。 │一頁至第一一│
│ │ │ │ │⒊匯入帳戶:附│二頁)。 │
│ │ │ │ │ 表一編號四所│⒉自動化服務│
│ │ │ │ │ 示帳戶。 │機器跨行轉帳│
│ │ │ │ │ │交易明細資料│
│ │ │ │ │ │及臺灣銀行股│
│ │ │ │ │ │份有限公司苗│
│ │ │ │ │ │栗分行歷史明│
│ │ │ │ │ │細(上開偵卷│
│ │ │ │ │ │第一一四頁、│
│ │ │ │ │ │第一一七頁至│
│ │ │ │ │ │第一二一頁)│
│ │ │ │ │ │。 │
│ │ │ │ │ │⒊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一二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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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翁妍希 │九十六年一月三│被害人接獲電話告知│⒈時間:九十六│⒈被害人指述│
│三│ │日下午九時 │其網路購物匯款時轉│ 年一月三日下│(臺灣桃園地│
│ │ │ │帳錯誤,需至郵局提│ 午九時三十二│方法院檢察署│
│ │ │ │款機依指示操作提款│ 分。 │九十六年偵字│
│ │ │ │機,被害人依指示操│⒉受損金額:無│第九七九○號│
│ │ │ │作後受詐騙。 │ (交易失敗)│卷影卷第一二│
│ │ │ │ │ 。 │五頁至第一二│
│ │ │ │ │⒊匯入帳戶:附│七頁)。 │
│ │ │ │ │ 表一編號四所│⒉自動化服務│
│ │ │ │ │ 示帳戶。 │機器跨行轉帳│
│ │ │ │ │ │交易明細資料│
│ │ │ │ │ │及臺北富邦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存簿影本(│
│ │ │ │ │ │上開偵卷第一│
│ │ │ │ │ │二八頁、第一│
│ │ │ │ │ │二九頁至第一│
│ │ │ │ │ │三○頁)。 │
│ │ │ │ │ │⒊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偵卷第│
│ │ │ │ │ │一二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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