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良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