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律師
高惠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0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原為設在臺北市○○○路○段七十七號八樓之「美商 天洋旅行社台北分公司」(下簡稱天洋旅行社)會計,明知 如附表所示曾千惠、余貴娘及楊許智惠等2百餘人於如附表 所示消費日期(起訴書略載為民國87年8月底至同年9月初) ,並未在天洋施行社刷卡消費,竟與該旅行社實際負責人王 毅松(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 附表所示消費之日期(起訴書略載為自87年8月至9月間), 在上開天洋旅行社於王毅松所交付已偽簽持卡人姓名之空白 簽帳單上填寫金額及相關資料而偽造完成如附表所示之簽帳 單後,交王毅松持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請款而行使之,使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誤認曾千惠等人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天洋旅行社消費,共支付4,033,022元 (起訴書誤載為4,717,578元應予更正),足生損害於中國 信託銀行對支付信用卡簽帳款項審核之正確性及曾千惠等如 附表所示之持卡人。嗣中國信託銀行發覺有異,而報案循線 查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本件證人丁○○、甲○○二人 ,均於偵查庭中由檢察官諭知作證義務及偽證責任,經渠於 證人結文上簽名具結後,始以證人身分由檢察官進行訊問, 並於同次訊問時,經提示由被告表示意見,此有證人結文及 各該偵查筆錄之記載可憑,足證彼二證人之陳述確係出於供 述者之真意而無違法取供情事,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 件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證人丁○○、甲○○於偵查中之證詞 ,及被害人曾千惠、胡婉清、林淑真、余貴娘、楊許碧惠於 調查局之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渠等 前開陳述,均有具證據能力。此外,證人丁○○、甲○○二 人,均已遷出國外所在不明,數年無入境紀錄,有彼等戶籍 資料及入出境紀錄可稽,彼等於調查局訊問時所述於八十七 年九月間,經被告表示因製作會計資料所需,而提供刷卡客 戶資料給被告等語,均係經通知後進行訪談,並製作有調查 筆錄交渠等確認後簽名,前開陳述內容亦與被告自白情節相 符,以其調查筆錄製作原因、過程等觀察前開陳述之信用性 ,顯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 ,亦具有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於附表所示之簽帳單上填載金額、日期及向 銀行查詢授權碼予以填載後,交付王毅松持向中國信託銀行 請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 辯稱:其係依據老闆王毅松之指示向甲○○、丁○○取得客 所之相關資料,係於王毅松交付其上已有簽名之空白簽帳單 後始依指示填寫金額等資料並打電話向銀行查詢授權碼予以 填寫,其當時並不知該等空白簽帳單係偽造云云,惟查:(一)附表所示之簽帳紀錄並無實際消費,而係被告於87年8月 底9月初填載金額及相關資料於簽帳單上而偽造私文書之 事實,有該等偽造簽帳單影本及天洋旅行社盜刷細在卷可 參,並據證人即被害人曾千惠、胡婉清、林淑真、余貴娘 、楊許碧惠於調查局證述明確,核其上除簽名外,金額及 授權碼等其餘項下之字跡均相符,應可認係同一人所為, 則被告之自白應可認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填寫完成之上開偽造簽帳單於87年8月底至9月初連續 向中國信託銀行提示,使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依其上 所填之金額將款項匯入天洋旅行社之帳戶後,隨即為王毅 松提領一空出境未歸之事實,亦據證人戊○○到庭證述明 確(見本院96年6月26日審判筆錄),並有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東台北分行函文影本、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在卷可參 ,王毅松確係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銀行惡性倒閉之事實
,亦可認定。
(三)至被告係與王毅松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各有行為分擔之事 實,業據證人甲○○、陳素珍於調查局及偵訊中證稱附表 所示之信用卡持卡人相關資料確係被告於其2人離職後, 以會計師作帳需要而分別向甲○○、陳素珍領得之事實明 確,證人陳素珍並證稱當時被告表示不要大來卡之簽帳資 料,其覺得很奇怪,既然要作帳為何大來卡消費記錄不要 ,但其並未詳問,事後發覺可能是因為大來卡之審核較為 嚴格,偽簽方式較難過關,故被告才不要大來卡的簽單記 錄等語綦詳(見88年度偵字第635號卷第38頁、88年度偵 字第18321號卷第17頁)。按信用卡簽單上之持卡人簽名 ,乃持卡人表示簽認帳款之意,此觀之本件簽帳單左側均 載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 商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等文字 甚明;而「授權號碼」,則係發卡銀行審核信用資料(如 信用卡是否掛失停用、有效期間及信用額度等)後,認可 款項之憑據。是以一般信用卡使用情形而言,縱有連線列 印、刷卡壓印,甚至如本件手寫抄錄等不同之卡號記錄方 式,惟以簽帳流程而言,均必先行載明金額以確認持卡人 之責任額度,並向銀行查詢取得授權碼,確保帳款之核撥 可能後,始有交付持卡人簽認之可能,否則持卡人無法確 認簽帳金額,豈輕率簽認之可能?本件被告自承其被告初 入天洋旅行社時,即擔任會計業務,並承接部分之旅行業 務,顯無不知前述刷卡流程之理;況其自承「顧客不便直 接到本公司刷卡消費時,則由公司負責人王毅松或業務告 知顧客之信用卡卡號,由本人填具消費簽單,取得授權碼 ,填妥完畢後,再交由業務、快遞或給王毅松,送至顧客 處簽名完成該筆交易」(詳見88年度偵字第635號偵查卷 第第41頁背面),益證天洋旅行社之刷卡簽帳流程與上述 常情相符,並無持卡人無限制金額簽認,旅行社亦未取得 授權碼以擔保帳款核撥,即同意持卡人簽帳消費之慣例。 更足證被告於附表所示之少數期日,大量在持卡人簽名後 填載消費金額,並補行查詢授權碼進行填載時,已可由此 異常程序得知各該簽單非屬真正持卡人消費簽帳之資料甚 明,其空言否認知情,辯稱單純抄錄云云,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又以被告依王毅松指示向證人甲○○、丁○ ○取得客戶資料在前,再於其所交付之異常簽單上,詢問 、抄錄刷卡金額及授權號碼在後,其與王毅松間就偽造附 表簽單部分顯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空言否 認知情,辯稱單純依王毅松指示抄錄,不知真偽云云,顯
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於辯護人所辯被告於該段期間 曾借款予王毅松,故不知王毅松有惡性倒閉之犯意,惟其 與王毅松二人間之金錢往來係基於何原因關係,尚與本案 無涉,而當時前往銀行接洽提領款項之人縱係王毅松而非 被告,僅為其2人共同犯意之行為分擔,尚難作為有利被 告之證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 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查:(一)新舊法比較:
按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 布,於被告行為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 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 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 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 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 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 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法院裁判時已在新法施行之後, 如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處罰之輕 重或要件內容之不同,而僅為其他純文字之修正,非該條所 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 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外,即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查:1、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 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 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 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 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
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 比較適用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934號判決) 。被告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既屬實行犯罪行 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之情形。
2、關於罰金刑,在刑法修正前,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 貨幣單位原為銀元,其最高罰金數額,從各該法條規定,而 最低罰金數額,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為1元以 上(貨幣單位為銀元),且若定有罰金刑之論罪法條係於72 年6月25日前所制定,而該法條日後均未修正者,得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2倍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為新臺幣3 元;於刑法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罰金:新 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使得刑法之罰金貨幣 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台幣,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 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又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 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 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 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 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 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刑 法修正前、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 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3、修正後刑法第55條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關於牽連 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 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以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將被告 之數行為以一罪論,顯較有利於被告。
(二)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與王毅松2人 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偽造署押 之部分行為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修正前連續 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偽造簽單之張數眾多,金額龐大 ,實際詐得金額亦逾4百萬元,危害非輕,且一再飾詞卸責 ,亦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惟其因與王 毅松間之工作關係及私人情誼,一時失慮而犯此罪,以銀 行撥款程序及帳戶具領記錄,亦難認被告獲有實際利得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該條 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96年4月24日之前,且本件宣告刑未 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合 於減刑條件,爰就被告本件所犯之罪,減其刑期2分之1。 附表所示偽造簽帳單上中國信託銀行存查聯上之各該持卡 人簽名,均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 。至於被告偽造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查聯部分,雖屬被告犯 罪之物,惟本件事發之初即經中國信託前往天洋旅行社查 核,並未發現各該存查聯部分,且天洋旅行社已倒閉近九 年,最後經手之共犯王毅松亦已潛逃出境多年,核情顯因 無留存必要,而經毀棄滅失,故不於本件中諭知沒收,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持卡人│卡號 │ 請款金額 │簽帳單上│請款日期│
│ │署押 │ │ │消費日期│ │
├──┼───┼──────────┼─────┼────┼────┤
│ 1 │王志筠│0000-0000-0000-0000 │ 20,500 │87.8.27 │87.9.1 │
├──┼───┼──────────┼─────┼────┼────┤
│ 2 │李榮芬│0000-0000-0000-0000 │ 0 │87.8.31 │87.9.1 │
├──┼───┼──────────┼─────┼────┼────┤
│ 3 │鐘明正│0000-0000-0000-0000 │ 54,000 │87.8.31 │87.9.1 │
├──┼───┼──────────┼─────┼────┼────┤
│ 4 │顏逸楓│0000-0000-0000-0000 │ 31,000 │87.8.31 │87.9.1 │
├──┼───┼──────────┼─────┼────┼────┤
│ 5 │張湘蘇│0000-0000-0000-0000 │ 40,888 │87.8.31 │87.9.1 │
├──┼───┼──────────┼─────┼────┼────┤
│ 6 │王志婷│0000-0000-0000-0000 │ 22,500 │87.8.27 │87.9.1 │
├──┼───┼──────────┼─────┼────┼────┤
│ 7 │ │0000-0000-0000-0000 │ 0 │87.9.1 │87.9.2 │
├──┼───┼──────────┼─────┼────┼────┤
│ 8 │洪銘水│0000-0000-0000-0000 │ 19,970 │87.9.1 │87.9.2 │
├──┼───┼──────────┼─────┼────┼────┤
│ 9 │陳明宗│0000-0000-0000-0000 │ 33,500 │87.9.2 │87.9.2 │
├──┼───┼──────────┼─────┼────┼────┤
│ 10 │羅炳輝│0000-0000-0000-0000 │ 20,000 │87.9.2 │87.9.2 │
├──┼───┼──────────┼─────┼────┼────┤
│ 11 │彭志玲│0000-0000-0000-0000 │ 54,500 │87.9.2 │87.9.2 │
├──┼───┼──────────┼─────┼────┼────┤
│ 12 │許明良│0000-0000-0000-0000 │ 85,650 │87.9.2 │87.9.2 │
├──┼───┼──────────┼─────┼────┼────┤
│ 13 │楊許碧│0000-0000-0000-0000 │ 18,776 │87.9.2 │ │
│ │惠 │ │ │ │ │
├──┼───┼──────────┼─────┼────┼────┤
│ 14 │林友信│0000-0000-0000-0000 │ 0 │87.9.1 │87.9.2 │
├──┼───┼──────────┼─────┼────┼────┤
│ 15 │陳相宇│0000-0000-0000-0000 │ 4,500 │87.9.1 │87.9.2 │
├──┼───┼──────────┼─────┼────┼────┤
│ 16 │許麗珠│0000-0000-0000-0000 │ 0 │87.9.1 │87.9.2 │
├──┼───┼──────────┼─────┼────┼────┤
│ 17 │ │0000-0000-0000-0000 │ 22,OOO │87.9.1 │87.9.2 │
├──┼───┼──────────┼─────┼────┼────┤
│ 18 │曾紀萌│0000-0000-0000-0000 │ 61,500 │87.9.2 │87.9.3 │
├──┼───┼──────────┼─────┼────┼────┤
│ 19 │呂佳怡│0000-0000-0000-0000 │ 19,388 │87.9.2 │87.9.3 │
├──┼───┼──────────┼─────┼────┼────┤
│ 20 │李晉埔│0000-0000-0000-0000 │ 51,350 │87.9.2 │87.9.3 │
├──┼───┼──────────┼─────┼────┼────┤
│ 21 │呂佩怡│0000-0000-0000-0000 │ 19,388 │87.9.2 │87.9.3 │
├──┼───┼──────────┼─────┼────┼────┤
│ 22 │楊德勳│0000-0000-0000-0000 │ 0 │87.9.2 │87.9.3 │
├──┼───┼──────────┼─────┼────┼────┤
│ 23 │胡陳清│0000-0000-0000-0000 │ 38,500 │87.9.3 │87.9.3 │
│ │梅 │ │ │ │ │
├──┼───┼──────────┼─────┼────┼────┤
│ 24 │林凱英│0000-0000-0000-0000 │ 41,500 │87.9.3 │87.9.3 │
├──┼───┼──────────┼─────┼────┼────┤
│ 25 │蔡景星│4563-OllO-0000-0000 │ 0 │87.9.3 │87.9.3 │
├──┼───┼──────────┼─────┼────┼────┤
│ 26 │劉兆勛│0000-0000-0000-0000 │ 0 │87.9.3 │87.9.3 │
├──┼───┼──────────┼─────┼────┼────┤
│ 27 │曾文寶│0000-0000-00ll-5607 │ 0 │87.9.2 │87.9.3 │
├──┼───┼──────────┼─────┼────┼────┤
│ 28 │陸泰安│0000-0000-0000-0000 │ 38,500 │87.9.3 │87.9.3 │
├──┼───┼──────────┼─────┼────┼────┤
│ 29 │許凱婷│0000-0000-0000-0000 │ 18,888 │87.9.3 │87.9.3 │
├──┼───┼──────────┼─────┼────┼────┤
│ 30 │鄭筑庭│0000-0000-0000-0000 │ 25,000 │87.9.3 │87.9.3 │
├──┼───┼──────────┼─────┼────┼────┤
│ 31 │易群 │0000-0000-0000-0000 │ 22,500 │87.9.3 │87.9.3 │
├──┼───┼──────────┼─────┼────┼────┤
│ 32 │許郁芬│0000-0000-0000-0000 │ 18,888 │87.9.3 │87.9.3 │
├──┼───┼──────────┼─────┼────┼────┤
│ 33 │陳文平│0000-0000-0000-0000 │ 28,700 │87.9.3 │87.9.3 │
├──┼───┼──────────┼─────┼────┼────┤
│ 34 │孫世明│0000-0000-0000-0000 │ 35,500 │87.9.4 │87.9.4 │
├──┼───┼──────────┼─────┼────┼────┤
│ 35 │褚明宏│0000-0000-0000-0000 │ 65,600 │87.9.4 │87.9.4 │
├──┼───┼──────────┼─────┼────┼────┤
│ 36 │曾千惠│4563-OllO-0000-0000 │ 0 │87.9.4 │87.9.4 │
├──┼───┼──────────┼─────┼────┼────┤
│ 37 │郭美惠│0000-0000-0000-0000 │ 0 │87.9.4 │87.9.4 │
├──┼───┼──────────┼─────┼────┼────┤
│ 38 │林秀蓮│0000-0000-0000-0000 │ 35,200 │87.9.4 │87.9.4 │
├──┼───┼──────────┼─────┼────┼────┤
│ 39 │林正義│0000-0000-0000-0000 │ 51,500 │87.9.3 │87.9.4 │
├──┼───┼──────────┼─────┼────┼────┤
│ 40 │袁嘉綺│0000-0000-0000-0000 │ 46,000 │87.9.3 │87.9.4 │
├──┼───┼──────────┼─────┼────┼────┤
│ 41 │何財福│0000-0000-0000-0000 │ 41,0OO │87.9.3 │87.9.4 │
├──┼───┼──────────┼─────┼────┼────┤
│ 42 │卜玉珍│0000-0000-0000-0000 │ 51,300 │87.9.3 │87.9.4 │
├──┼───┼──────────┼─────┼────┼────┤
│ 43 │詹謹華│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3 │87.9.4 │
├──┼───┼──────────┼─────┼────┼────┤
│ 44 │王治華│0000-0000-00O1-7550 │ 62,500 │87.9.3 │87.9.4 │
├──┼───┼──────────┼─────┼────┼────┤
│ 45 │劉忠和│0000-0000-0000-0000 │ 62,600 │87.9.3 │87.9.4 │
├──┼───┼──────────┼─────┼────┼────┤
│ 46 │胡婉清│0000-0000-0000-0000 │ 0 │87.9.3 │87.9.4 │
├──┼───┼──────────┼─────┼────┼────┤
│ 47 │施慧敏│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6 │87.9.7 │
├──┼───┼──────────┼─────┼────┼────┤
│ 48 │林寬培│0000-0000-0000-0000 │ 21,500 │87.9.6 │87.9.7 │
├──┼───┼──────────┼─────┼────┼────┤
│ 49 │林惠萍│0000-0000-0000-0000 │ 21,500 │87.9.6 │87.9.7 │
├──┼───┼──────────┼─────┼────┼────┤
│ 50 │劉瑞益│0000-0000-0000-0000 │ 21,500 │87.9.6 │87.9.7 │
├──┼───┼──────────┼─────┼────┼────┤
│ 51 │徐月英│0000-0000-0000-0000 │ 51,000 │87.9.7 │87.9.7 │
├──┼───┼──────────┼─────┼────┼────┤
│ 52 │游淑惠│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7 │87.9.7 │
├──┼───┼──────────┼─────┼────┼────┤
│ 53 │郭王果│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7 │87.9.7 │
│ │錢 │ │ │ │ │
├──┼───┼──────────┼─────┼────┼────┤
│ 54 │汪政廷│0000-0000-0000-0000 │ 46,750 │87.9.6 │87.9.7 │
├──┼───┼──────────┼─────┼────┼────┤
│ 55 │潘乃良│0000-0000-0000-0000 │ 36,750 │87.9.6 │87.9.7 │
├──┼───┼──────────┼─────┼────┼────┤
│ 56 │黃顯松│0000-0000-0000-0000 │ 45,000 │87.9.6 │87.9.7 │
├──┼───┼──────────┼─────┼────┼────┤
│ 57 │陳枝旺│0000-0000-0000-0000 │ 60,000 │87.9.6 │87.9.7 │
├──┼───┼──────────┼─────┼────┼────┤
│ 58 │陳重慶│0000-0000-0000-0000 │ 85,000 │87.9.6 │87.9.7 │
├──┼───┼──────────┼─────┼────┼────┤
│ 59 │陳重慶│0000-0000-0000-0000 │ 62,000 │87.9.5 │87.9.7 │
├──┼───┼──────────┼─────┼────┼────┤
│ 60 │潘乃良│0000-0000-0000-0000 │ 30,500 │87.9.5 │87.9.7 │
├──┼───┼──────────┼─────┼────┼────┤
│ 61 │陳素貞│0000-0000-0000-0000 │ 25,000 │87.9.6 │87.9.7 │
├──┼───┼──────────┼─────┼────┼────┤
│ 62 │陳佩莉│0000-0000-0000-0000 │ 51,500 │87.9.6 │87.9.7 │
├──┼───┼──────────┼─────┼────┼────┤
│ 63 │陳麗雲│0000-0000-0000-0000 │ 61,000 │87.9.5 │87.9.7 │
├──┼───┼──────────┼─────┼────┼────┤
│ 64 │蘇阿蘭│0000-0000-0000-0000 │ 48,000 │87.9.5 │87.9.7 │
├──┼───┼──────────┼─────┼────┼────┤
│ 65 │徐薇如│0000-0000-0000-0000 │ 36,750 │87.9.6 │87.9.7 │
├──┼───┼──────────┼─────┼────┼────┤
│ 66 │張英俊│0000-0000-0000-0000 │ 52,500 │87.9.7 │87.9.7 │
├──┼───┼──────────┼─────┼────┼────┤
│ 67 │李蓓芬│0000-0000-0000-0000 │ 65,000 │87.9.5 │87.9.7 │
├──┼───┼──────────┼─────┼────┼────┤
│ 68 │魏義男│0000-0000-0000-0000 │ 35,000 │87.9.5 │87.9.7 │
├──┼───┼──────────┼─────┼────┼────┤
│ 69 │楊紀瑀│0000-0000-0000-0000 │ 65,000 │87.9.5 │87.9.7 │
├──┼───┼──────────┼─────┼────┼────┤
│ 70 │許吉祥│0000-0000-0000-0000 │ 64,560 │87.9.5 │87.9.7 │
├──┼───┼──────────┼─────┼────┼────┤
│ 71 │吳智明│0000-0000-0000-0000 │ 65,000 │87.9.5 │87.9.7 │
├──┼───┼──────────┼─────┼────┼────┤
│ 72 │高麗娥│0000-0000-0000-0000 │ 51,500 │87.9.5 │87.9.7 │
├──┼───┼──────────┼─────┼────┼────┤
│ 73 │蔣國棟│0000-0000-0000-0000 │ 62,500 │87.9.6 │87.9.7 │
├──┼───┼──────────┼─────┼────┼────┤
│ 74 │徐光明│0000-0000-0000-0000 │ 0 │87.9.6 │87.9.7 │
├──┼───┼──────────┼─────┼────┼────┤
│ 75 │孫威 │0000-0000-0000-0000 │ 46,000 │87.9.6 │87.9.7 │
├──┼───┼──────────┼─────┼────┼────┤
│ 76 │巫淑汝│0000-0000-OIOI-3803 │ 35,000 │87.9.6 │87.9.7 │
├──┼───┼──────────┼─────┼────┼────┤
│ 77 │嚴冰武│4563-OllO-0000-0000 │ 0 │87.9.6 │87.9.7 │
├──┼───┼──────────┼─────┼────┼────┤
│ 78 │杜明城│0000-0000-0000-0000 │ 96,000 │87.9.6 │87.9.7 │
├──┼───┼──────────┼─────┼────┼────┤
│ 79 │黃蔡淑│0000-0000-0000-0000 │ 92,000 │87.9.6 │87.9.7 │
│ │芬 │ │ │ │ │
├──┼───┼──────────┼─────┼────┼────┤
│ 80 │施朝國│0000-0000-0000-0000 │ 58,200 │87.9.6 │87.9.7 │
├──┼───┼──────────┼─────┼────┼────┤
│ 81 │陳萬得│0000-0000-0000-0000 │ 14,500 │87.9.6 │87.9.7 │
├──┼───┼──────────┼─────┼────┼────┤
│ 82 │游淑惠│0000-0000-0000-0000 │ 34,000 │87.9.6 │87.9.7 │
├──┼───┼──────────┼─────┼────┼────┤
│ 83 │汪美玉│0000-0000-0000-0000 │ 34,500 │87.9.6 │87.9.7 │
├──┼───┼──────────┼─────┼────┼────┤
│ 84 │陳枝旺│0000-0000-0000-0000 │200,000 │87.9.6 │87.9.7 │
├──┼───┼──────────┼─────┼────┼────┤
│ 85 │楊琇貞│0000-0000-0000-0000 │ 42,600 │87.9.5 │87.9.7 │
├──┼───┼──────────┼─────┼────┼────┤
│ 86 │劉世芳│0000-0000-0000-0000 │ 0 │87.9.5 │87.9.7 │
├──┼───┼──────────┼─────┼────┼────┤
│ 87 │陳桓生│0000-0000-0000-0000 │ 62,500 │87.9.4 │ │
├──┼───┼──────────┼─────┼────┼────┤
│ 88 │ │0000-0000-0000-0l03 │ 50,500 │87.9.4 │ │
├──┼───┼──────────┼─────┼────┼────┤
│ 89 │程曉娟│0000-0000-0000-0000 │ 0 │87.9.4 │ │
├──┼───┼──────────┼─────┼────┼────┤
│ 90 │張文英│5433-81OO-0035-00O7 │ 20,926 │87.8.28 │ │
├──┼───┼──────────┼─────┼────┼────┤
│ 91 │游騰益│0000-0000-00ll-6512 │ 50,500 │87.9.4 │ │
├──┼───┼──────────┼─────┼────┼────┤
│ 92 │李靜誠│0000-0000-0000-0000 │ 40,000 │87.9.4 │ │
├──┼───┼──────────┼─────┼────┼────┤
│ 93 │林慧珠│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4 │ │
├──┼───┼──────────┼─────┼────┼────┤
│ 94 │江文仁│0000-0000-0000-0000 │ 25,000 │87.9.4 │ │
├──┼───┼──────────┼─────┼────┼────┤
│ 95 │于瑪莉│0000-0000-0000-0000 │ 52,500 │87.9.4 │ │
├──┼───┼──────────┼─────┼────┼────┤
│ 96 │薛讚煌│0000-0000-0000-0000 │ 31,000 │87.9.4 │ │
├──┼───┼──────────┼─────┼────┼────┤
│ 97 │陳萬得│0000-0000-0000-0000 │ 42,000 │87.9.4 │ │
├──┼───┼──────────┼─────┼────┼────┤
│ 98 │鍾菊英│0000-0000-0000-0000 │ 41,000 │87.9.4 │ │
├──┼───┼──────────┼─────┼────┼────┤
│ 99 │曾萃芬│0000-0000-0000-0000 │ 40,600 │87.9.4 │ │
├──┼───┼──────────┼─────┼────┼────┤
│100 │彭政杰│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4 │ │
├──┼───┼──────────┼─────┼────┼────┤
│101 │陳景鴻│0000-0000-0000-0000 │ 35,000 │87.9.4 │ │
├──┼───┼──────────┼─────┼────┼────┤
│102 │李靜誠│0000-0000-0000-0000 │ 41,300 │87.9.4 │ │
├──┼───┼──────────┼─────┼────┼────┤
│103 │何和和│4563-OllO-0000-0000 │ 0 │87.9.5 │ │
├──┼───┼──────────┼─────┼────┼────┤
│104 │林葉阿│0000-0000-0000-0000 │ 0 │87.9.5 │ │
│ │麥 │ │ │ │ │
├──┼───┼──────────┼─────┼────┼────┤
│105 │朱求炫│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5 │ │
├──┼───┼──────────┼─────┼────┼────┤
│106 │張啟弘│0000-0000-0000-0000 │ 42,000 │87.9.5 │ │
├──┼───┼──────────┼─────┼────┼────┤
│107 │陳文平│0000-0000-0000-0000 │ 31,500 │87.9.4 │ │
├──┼───┼──────────┼─────┼────┼────┤
│108 │ │0000-0000-OO00-7900 │ 48,500 │87.9.4 │ │
├──┼───┼──────────┼─────┼────┼────┤
│109 │龔美雲│4563-OllO-0000-0000 │ 0 │87.9.4 │ │
├──┼───┼──────────┼─────┼────┼────┤
│110 │林淑真│0000-0000-0000-0000 │ 10,200 │87.9.8 │ │
├──┼───┼──────────┼─────┼────┼────┤
│111 │余貴娘│0000-0000-0000-0000 │ 0 │87.9.8 │ │
├──┴───┴──────────┼─────┼────┴────┤
│總 計 │4,043,222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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