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13號
異 議 人 蕭家光
上列異議人因毀棄損壞案件執行,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6年度執字第4072號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異議人所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 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 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 別定有明文。惟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執行 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參照最高法院77年臺抗 字第741號判決)。次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 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 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依 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停止執行者,檢察官得將受刑人送 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8條分 別訂有明文。是依上規定,受刑人需係於執行中,始有上揭 停止執行或送入醫院之情形適用。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所聲明異議之106年度執字第4072號執行 命令,依執行傳票所載,聲明異議人於106年7月31日上午9 時30分始應到案執行,故本件異議人於106年7月18日提出聲 明異議時尚未開始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傳票1份在卷可稽。是異議人對於尚未開始執行之案件,以 上述理由主張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請求 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1款規定停止執行,自屬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