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540號
TCDV,96,訴,540,2007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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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建智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卯字第一六二六五號執行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即次序1執行費之金額應更正為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元;次序4第2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之金額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佰捌拾捌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利息之金額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肆零陸佰捌拾柒元;共計(總額)應更正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貳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89年間以所有坐落台中市南 區○○○○段第116之11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7之土 地及其上建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50,00 0元之抵押權,擔保被告前身「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信元公司)對訴外人倪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倪倡公司 )之貨款債權。嗣被告以倪倡公司積欠貨款7,238,016元, 遲延利息3,801,819元,共計11,039,835元,對原告所提供 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認被告對倪倡公司之實際債權 額有誤,提起確認抵押權及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雖經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2號判決敗訴確定。然該 判決理由載明倪倡公司積欠被告之貨款債權,實際上已清償 6,452,779元,即倪倡公司尚欠被告之貨款本金僅餘785,237 元。縱依被告主張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至93年12月23日止之 法定遲延利息,亦僅375,300元。原告所有上開不動產,經 鈞院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卯字第16265號強制執行事件,以 2,350,000元拍定,並已制作分配表,而被告對倪倡公司之 債權原本及利息僅1,160,537元,鈞院於96年1月20日(本院 係於96年1月20日製作,但於送達債務人即原告及債權人即 被告之分配表係於同年月22日列印,致兩造誤認為係96年1 月22日製作,下同)所製作之分配表,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惟執行法院拒絕更正分配表,被告亦不同意原告所主張應 分配之金額,為此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聲明: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94年度執卯字第1626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6年1月 20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應變更為如附表一所示。二、被告抗辯意旨略以:原告提供所有坐落台中市南區○○○○ 段第116-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萬分之237)及同段第9808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169號13樓之3)於89 年8月10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550,000元,以擔保被告前 身信元公司對於訴外人倪倡公司之貨款債權,權利存續期間 自89年8月9日起至109年8月8日止,並約定遲延利息依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另訴外人胡王血提供所有坐落台南縣麻 豆鎮○○○段511-110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先 在88年4月28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0,000元,並約定遲 延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以擔保「信元公司」對於 「統昌鋁業有限公司」(下稱統昌公司)之貨款債權,權利 存續期間自88年4月22日起至108年4月21日止。嗣於89年8月 2日,被告與胡王血及倪倡公司就胡王血所有上開土地辦理 抵押權之債務人變更,由原來之抵押債務人統昌公司變更為 倪倡公司,並在89年8月7日完成變更登記。倪倡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林樹木與統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即本件原告, 乃是夫妻關係,亦即倪倡公司與統昌公司乃是關係企業。被 告因倪倡公司未清償貨款債務,乃分別向鈞院及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聲請准許拍賣上開不動產,並依准 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再分別向鈞院及台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 鈞院94年度執字第16265號、台南地院94年度執字第12511號 )。原告為排除強制執行,乃在94年4月29日由原告、倪倡 公司、胡王血等三人共同具狀向鈞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及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嗣倪倡公司部分撤回起訴), 經鈞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 ,提起上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依 上開判決認定之事實,89年3月至90年10月倪倡公司對信元 公司之貨款債務金額計有11,337, 690元,扣除原判決附表 編號7、13、14號等3張支票合計599,476元(為清償倪倡公 司之貨款債務)及房屋抵充款5,800,000元(原告讓渡所有 之全友天池戶別G棟13樓予被告前身信元公司),則倪倡公 司尚積欠信元公司4,938,211元貨款本金債務。雙方於90年 10 月17日簽定房屋讓渡協議書之次日起算,按雙方約定之 遲延利率年息百分之15計算至原告所有之上開房地拍定日( 95年10月5日)止,受抵押權所擔保利息債權金額最少有3,6 41,931元。縱使鈞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案件依原告起訴



狀所附「90年10月17日讓渡協議書」所記載之原告甲○○所 有的「全友天池戶別G棟13樓」房屋以5,800,000元讓渡予信 元公司抵充債務一事,係作為抵充倪倡公司之貨款債務,則 89年3月至90年10月之倪倡公司之貨款債務扣除附表編號7、 13、14等3張支票合計599,479元及房屋抵充款5,800,000 元 ,則倪倡公司「最少」尚積欠被告4,938,211元之貨款本金 債務。又從被告與原告於90年10月17日簽訂房屋讓渡協議書 之次日起算,按兩造約定之遲延利率年息百分之15計算,計 算至原告所有之台中市○區○○路169號13樓之3房地拍定日 止即95年10月5日止,共有4年又11個月餘,受抵押權所擔保 之利息債權金額最少有3,641,931元。因此,被告對於倪倡 公司之貨款債權,遠超過抵押權所擔保之本金最高限額2,55 0,000元。而原告所有之抵押物即台中市○區○○路169號13 樓之3房地之拍定價只有2,350,000元,不僅低於抵押權之最 高限額2,550,0 00元,亦不足以清償倪倡公司積久被告之貨 款債權,被告依法當然得全額受償,則鈞院民事執行處所製 作之分配表所記載被告得受分配之金額,並無錯誤之處,原 告起訴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採為判決基礎:
(一)原告於89年間以所有坐落台中市南區○○○○段,第116 之11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7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 台中市○區○○路169號13樓之3建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2,5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被告前身信元公司對訴外人 倪倡公司之貨款債權。
(二)被告以倪倡公司積欠貨款7,238,016元,遲延利息3,801,8 19元,共計11,039,835元,對原告所提供之不動產聲請強 制執行。原告認被告對倪倡公司之實際債權額有誤,提起 確認抵押權及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2號判決敗訴確定。
(三)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之事實為89年3月至90年 10月倪倡公司之貨款債務金額計有11,337,690元。(四)同上判決認定信元公司兌領如判決附表1編號6、7、13、 14所示、總面額為652,779元之4紙支票,及上訴人甲○○ 與倪倡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樹木以5,800,000元之對價,將 全友天池G棟13樓房地所有權讓與信元公司,如原告所主 張為真實,均係作為清償系爭2筆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方 法,然該4紙支票面額及不動產價值合計僅只6,452,779 元。仍不足清償倪倡公司對信元公司之債務。
(五)原告提供之上開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卯字第 16265號強制執行事件,以2,350,000元拍定,並於96年1



月20日制作分配表。其上列計執行費為77424元,精成公 司即信元公司之債權本金額為7,238,016元,利息為3,801 ,819元,合計債權額為11,039,835元。(六)兩造協議:本院94年度執卯字第16265號強制執行事件分 配表自90年10月18日起至93年12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利息。
四、兩造之爭點:
(一)被告對倪倡公司之債權額究為多少?
(二)本院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卯字第16265號強制執行事件, 以2,350,000元拍定,於96年1月20日制作分配表,是否應 予更正。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對於分配表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 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 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 法院為前2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前 項期間,於第40條之1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 受通知之日起算。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 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本院執行處94年度 執卯字第1626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6年1月20日製作之系爭 分配表,於同年2月9日分配期日前之96年1月8日聲明異議 ,本院執行處認原告之異議並非正當,且未經其他債權人 及債務人同意變更,於96年1月22日函覆債務人即原告異 議未終結,原告乃於96年1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 經調取本院94年度執卯字第11265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 查明無誤。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於96年1月31日提起本件 分配表異議之訴,自屬合法,首予敘明。
(二)次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 事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 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 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 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 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 要爭點,不得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訟上誠信 原則,此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88年度台上 字第557號、92年度台上字第315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36 號等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以訴外人倪倡公司積欠其前身 信元公司貨款7,238,016元,遲延利息3,801,819元,共計 11,039,835元,對原告所提供之上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原告以倪倡公司對信元公司之債務業已清償為由,提起



確認抵押權及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 第18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2號判決敗訴確定 。上開判決理由載明倪倡公司積欠被告前身信元公司89年 3月至90年10月之貨款債務金額計有11,337,690元。信元 公司兌領如判決附表1編號6、7、13、14所示、總面額為 652,779元之4紙支票,及上訴人甲○○與倪倡公司法定代 理人林樹木以5,800,000元之對價,將全友天池G棟13樓房 地所有權讓與信元公司,作為清償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方 法,然該4紙支票面額及不動產價值合計僅只6,452,779元 ,仍不足清償倪倡公司對信元公司之債務等情,此有被告 提出之判決書2紙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就倪倡公司對被告前身信元公司之債務金 額之重要爭點,既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對此 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並無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原告就 此重要爭點,復未提出新訴訟資料,以推翻原判斷,應解 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不得作相 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訟上誠信原則。又原告於上 開判決係主張其所有之全友天池G棟13樓房地所有權讓與 信元公司,作為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而經上開判決 認定係作為清償信元公司之上開11,337,690元貨款,自不 得於本件反於上開判決而主張係作為清償原判決附表2所 示之票據14張。從而,被告前身信元公司對倪倡公司之債 權應為4,884,911元(計算式為11,337,690元-6,452,779 元=4,884,911元,堪予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對倪倡公司 之債權額為785,237元及被告抗辯債權額為4,938,211元, 均不足採信。
(三)原告與倪倡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樹木係於90年10月17日簽訂 房屋讓渡協議書,將全友天池G棟13樓房地所有權以5,800 ,000 元讓與信元公司,作為清償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方 法。又兩造所簽訂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簽訂時定有存續 期間,惟未定有決算期,此種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在期間 未屆滿前,須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 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將來亦確定不再發 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 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始歸於消滅,從而,系 爭抵押權應以被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為決算期。而系爭抵 押物被告係於93年12月23日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拍賣抵押 物裁定附於本院上開執行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強制 執行卷查明無訛,從而,被告抗辯倪倡公司積欠信元公司



之債務自協議書之次日起算,按兩造約定之遲延利率年息 百分之15計算,自屬有據。本件經兩造協議:本院94年度 執卯字第16265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自90年10月18日起 至93年12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則本件利 息之期間共3年2個月又10日,受抵押權所擔保之利息應為 2,340,687元(計算式為4,884,911×15÷100×3+4,884, 911×15÷100×2÷12+4,884,911×15÷100÷12×10÷3 0=2,198,210+122,123+20,354=2,340,687,元以下四 捨五入)。原告主張利息之金額應為375,300元,係以本 金785,237元計算,自無足採。從而,本件分配表應更正 為如附表二所示。原告主張次序1執行費、次序4第2順位 抵押權債權原本及利息,於此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 本件判決結果,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民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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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倪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