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 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1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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