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777號
TCDV,96,訴,1777,200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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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 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1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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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