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87號
CHDM,106,聲,1087,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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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前定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前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前定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853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1 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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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