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中華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
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中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中華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七一八五三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