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813號
TCDV,96,補,813,2007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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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迦南地園藝設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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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