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大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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