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781號
TCDV,96,補,781,2007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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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大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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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