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富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4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丙○○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2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即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確定為新台幣81,982元。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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