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柏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柏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受刑人朱柏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所載「105易1228號」補充 為「105年度易字第1228號」、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 所載「106易27號」補充為「106年度易字第27號」),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