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975號
CHDM,106,簡,975,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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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鴻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14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志鴻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志鴻於民國105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 彰化縣○○鎮○○段00○00號地號泰興木器工廠附近、即鹿 港鎮平和路265號門外附近,與叔叔王清高、嬸嬸莊美香等 人因移車、清理廢棄物及家產等問題發生爭執,詎王志鴻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之不特定人得共見聞之公共場所 ,以台語「幹你老媽,我老爸現走現弄,垃圾鬼」、「吃兄 弟的,幹你娘芝巴」等語辱罵莊美香,足以貶損莊美香之人 格。
二、證據部分:
㈠被告王志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㈡證人莊美香王清高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莊美香提供之蒐證錄音光碟及譯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理性解決糾紛,以辱罵之 方式,貶損告訴人莊美香之人格與社會評價,使告訴人感受 難堪,所為殊不可取;兼衡被告雖有意進行調解,惟因告訴 人表示無調解意願,迄今仍未徵得告訴人原諒;惟念及被告 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暨被告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從事送貨員之生活狀況(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 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 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 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吟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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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